号称可以帮助考生“考研调剂”,教育机构以此牟利,由此引发出一场官司。近日,平谷法院判决,考生小夏和教育机构签订的协议无效,应退还相关费用。

  小夏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希望继续攻读研究生,但最终因几分之差,未能被录取,小夏便考虑调剂。去年4月初,经亲戚介绍,小夏在准备调剂事宜过程中,认识了王某,又通过王某知道了可以帮助考生“调剂”的某教育公司。

  经协商,教育公司和王某均承诺可以为小夏调剂到哈尔滨某大学,三方签订协议,其中,王某是担保人,约定为小夏提供202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及调剂信息咨询服务,总费用为11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小夏需交纳5万元定金,在获得目标院校拟录取名单开始公示时三日之内,小夏需向教育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费用。后未能协调成功,教育公司将费用退还给了小夏。

  但是,教育公司并不想放弃这笔“生意”,又将安徽某大学的信息告知小夏,称可以暗箱操作帮助其录取。因此,三方又对相关调剂合作协议进行了协商,小夏重新交纳了5万元定金,但小夏最后未在协议上签字。

  去年4月底,安徽某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拟录取名单,小夏赫然在榜,教育公司和王某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但小夏未按约支付,原因是安徽某大学告知小夏,因小夏本科毕业不满三年,不满足该校录取研究生的调剂要求,遂取消录取。眼看着错过调剂

周期即将面临无学可上的局面,小夏当然不愿意再将钱款付清。

  教育公司称小夏未能按时支付尾款,才导致其未能录取,小夏自己应承担过错,且拒绝退还定金5万元。小夏则主张双方签订的调剂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自己不符合录取的硬性条件,教育公司和王某欺骗自己,合同也无法实现。最终,小夏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调剂服务协议,教育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定金5万元,王某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夏与教育公司、王某签订的“调剂”协议,该委托服务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扰乱了正常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因协议属无效合同,王某和教育公司收取小夏的款项应予返还。同时,法院指出小夏、王某、教育公司对此事均存在过错,提出批评。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攻读研究生是很多莘莘学子的梦想,读研可以吸取知识,还能开阔眼界,是大学生继续深造或谋求未来发展的绝佳选择。调剂中因考生求学心切,给了“考研培训机构”运作空间,一些培训机构顶着“培训”的名义,实则违规调剂,冒着风险从中牟利,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又破坏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公平性,且因此行为是“暗箱操作”,极易引发纠纷。考生应当警惕不要被虚假广告和不良培训机构蒙蔽双眼,要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信息及资源。通过“暗箱操作”取得的入学资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冒着违法风险,最后影响的只能是自己的学业和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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