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6法学综合课4(含国际公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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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六部分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权理事会的个人申诉

答:个人申诉,是指个人处于一国管辖下的受害个人或其代表对于该国侵害有关人权公约所载权利而向相关条约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它适用于承认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申诉来文的缔约国。这种程序是以有关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性条款为基础。

人权理事会的个人申诉,是人权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的授权、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决议建立的一个允许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提起申诉的程序,以处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势。人权理事会个人申诉程序的特征在于:主要面对受害人;公正、客观、高效;理事会在结束程序时有采取措施的多种选择。

2.vested right

答:vested right,又称既得权说,内容包括:一国法律具有属地性,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强调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要比法律适用的确定具有优先意义;另一方面,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既得权)。

既得权说是19世纪末英国学者戴西在英美法判例和国际礼让说的影响下创立,被认为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根据与理论基础。既得权说是把外国法作为既得权利的存在这一法律事实来加以承认的。但它一方面否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又试图承认与执行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在理论上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直线基线

答:直线基线,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在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遍布岛屿的情况下,一般采用直线基线。沿海岸的河口、海湾、海港和低潮高地在划定直线基线时应遵循相关的规则。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l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4.联合国专门机构

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具有四种基本特征:作为政府间的组织,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

答: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Internation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

(2)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

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合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自然法学派[外交学院1995年研]

答: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4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研]

答: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两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两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5国际法基本原则[北理2008年研;南京财大2008年研]

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

6强行法(jus cogens)[南京财大2010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9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

答: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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